一、办理依据
国计生人字〔1989〕63号文件、皖计生人[1997]017号、皖人口办[2007]18号文件。
二、申领条件
凡在农村乡(镇)、城市街道办事处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部门及人民团体,企事业单位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,计划生育专业工龄达15年;或工龄30年以上,从事计划生育工作10年以上者可授予《证书》。已调离计划生育部门或岗位,或已离退休人员,符合上述条件者,也可授予《证书》。
三、办理程序
1、由本人填写授予《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》审批表(附后),连同一寸正面免冠近照2张(背后请注明姓名、乡镇)交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,同意盖章后报区人口计生委。
2、各计生办须填写授予《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》人员花名册(附后),盖章后一并报区人口计生委。
3、经区人口计生委审核后,按规定的时间将符合条件人员送市人口计生委审批。
不符合条件人员的资料,说明理由退原上报单位。
四、奖励标准
获得全国《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》和证章的人员,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300元的一次性奖励。